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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及國家關于通風安全有關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礦山井下采礦通風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及國家關于通風安全有關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礦山井下采礦通風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強化井下通風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方式、內容、檢查周期以及安全檢查所發現隱患的整改要求等,均按照漢中礦業公司安全檢查規定進行確定。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井下采礦單位及相關部室。
第二章 通風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條 每個礦井必須有完整合理的通風系統。新礦井、新中段、新采區在未形成設計規定的通風系統以前,不準投入生產。第五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保證井下各個作業地點的風量、風質、風速達到《金屬非金屬礦山規程》規定的標準,在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有效風量率不低于60%,氧氣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風源含塵量不應超過0.5mg/m3,平均最高風速不大于8 m/s.第六條 礦井的一切通風安全設施必須經常保持完好。調整、遷移、拆除通風設備設施的工作,必須經單位主管門批準并在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任何人不準隨意拆除通風設備設施。第七條 因主扇風機停止運轉、通風系統遭到破壞、掘進工作面停風、恢復舊巷或打開封閉區時,必須經通風人員檢測確認無有害氣體并且安全可靠的情況下,方可恢復正常生產。第八條 每個中段回采結束由生產單位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封閉溜井、采空區及影響正常通風的聯絡巷道,確保下一個中段的安全通風。第九條 因生產需要設置的密閉、風門、安裝局扇等由生產單位自行負責實施,由于施工不及時而造成后果,由單位主要領導負全責;通風系統改造需要安裝通風設備設施及通風構筑物由礦業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 井下采礦單位必須配備專職通風安全管理技術人員,按礦業公司定員編制配備井下通風工,并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第十一條 礦井通風系統主扇風機必須保證連續運轉,因故停機要立即上報安全環保部。沒有經過主管經理和部門同意私自停止主要扇風機運轉,造成后果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第十二條 礦井通風系統的主要設備設施由使用單位日常管理和維護,每月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不少于三次的全面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影響通風安全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逐級上報。第十三條 礦井主扇風機使用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看管,做好設備的點檢和日安全運行記錄。
第三章 安全管理部門、井下采礦單位通風安全管理職責第十四條 安全環保部通風安全管理職責1、嚴格遵守國家、省市關于通風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確保通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2、負責對礦山是否具有完整的通風系統進行監督和提出整改建議,在未形成設計規定的通風系統以前,不準投入生產。3、負責對井下采礦單位的通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違反國家、省市關于通風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給與制止和糾正,并進行經濟處罰。4、負責對基層單位通風技術進行指導服務,協助搞好通風技術人員和通風工的培訓教育。5、負責定期檢查基層單位通風儀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并按照規定進行考核,及時補充更新所需儀器、工具,培訓通風工掌握儀器儀表的使用方法。6、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基層單位的通風系統改造方案進行研究、論證,提出意見,監督方案的落實及施工質量,按時組織人員進行驗收。7、負責組織對礦山通風系統每年進行一到兩次的停產反風測試,主要檢測井下通風系統的反風能力,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改進措施。第十五條 生產技術部通風安全管理職責1、負責保證礦山通風設備設施的投入,并按國家規定標準監督通風設備的選型、安裝及使用情況。2、負責確認各個采區是否具備完整的通風系統,通風系統不完善禁止進行采礦作業。結合實際對采礦作業防寒與通風系統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3、負責礦井通風設備的大中修,確保通風設備完好運行。4、負責新、改、擴建井下通風系統、通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5、根據生產的變化,負責與設計部門及時溝通并調整礦井通風系統,繪制通風系統圖,通風系統圖應標明風流方向和風量、與通風系統分離的區域、所有風機和通風構筑物的位置等。6、負責多級機站通風系統中主通風系統的每一臺風機都應滿足反風要求,以保證整個系統可以反風。第十六條 井下采礦單位通風安全管理職責1、負責礦井通風系統設備、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管理,確保通風系統正常運行。結合生產計劃,提前制定單位通風系統改造方案,并上報主管部門進行審批。2、負責井下通風構筑物(風門、密閉、風窗等)的檢查、施工和維護,杜絕風流短路、污風串聯情況。保證采掘作業及硐室的有效通風量不低于60%的要求。3、負責采空區密閉施工,采場結束后及時封閉所有與采空區相通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4、負責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應有完全善的保護裝置,風筒吊掛平直、牢固、接頭嚴密。5、負責每周要對主要通風巷道、采掘作業面進行一次風量測試,指定專業人員每周至少一次對井下空氣質量進行檢測,制定專項檢測記錄(附表1)。
第四章 通風安全管理人員 通風工 主扇工職責第十七條 通風安全管理人員職責1、嚴格遵守國家、省市關于通風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通風安全的有關制度和技術措施,對本單位通風系統的技術管理負責。2、負責制定本單位通風安全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3、負責制定本單位年度通風管理方案和技術措施,并按計劃組織施工,對通風安全設施的施工進行現場指導,保證施工質量和工期。4、負責對單位通風工定期進行通風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確定測風地點,統計通風相關技術數據,了解并掌握井下各個作業地點通風情況,對達不到規程規定標準的作業地點采取措施及時整改,保證安全生產。5、有權制止違反通風安全有關規定的行為,對未形成完整的通風系統而進行生產作業的區域責令其停止作業。6、負責對礦井通風構筑物損壞情況檢查監督,有權對責任車間進行處罰。7、負責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通風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反饋重點工作開展情況,遇特殊問題和重大隱患要立即上報監管部門,保證單位通風系統安全可靠。第十八條 通風工崗位職責1、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執行礦山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對違規、違章操作引發的事故負責。2、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記錄。3、班前、班后及風機運行過程中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4、當電壓與標準電壓差值在+10%和-5%時,不準起動風機,并通知當班維修人員進行檢查,確認無故障時方可啟動。5、定期向領導匯報井下通風情況及通風系統狀況,并提出解決措施供領導參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6、做到定期測風,井下通風困難時期要每周測二次,正常時期每周測一次,并做好記錄。7、每周對井下有害氣體的檢測不少于一次,對有害氣體超標的作業地點,及時通知作業人員撤離,對因檢測不及時而發生事故負責。第十九條 主扇工崗位職責1、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執行礦山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嚴格按照主扇風機操作規程實施操作,對違規、違章操作引發的事故負責。2、風機運行過程中經常檢查,發現問題逐級匯報,及時處理。3、主扇風機運行期間,機器發出異常響聲,軸承部位溫度超過60℃時,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發現不及時而發生事故負全責。4、值班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做到不串崗、不脫崗睡崗。5、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時要對設備各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無誤方可接班,做好交接班記錄。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與國家、省、市及**礦業公司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